“就業(yè)穩(wěn)定性差、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權、工作環(huán)境和條件差等是目前勞務派遣工普遍現象!闭憬】偣敝飨⒄憬》▽W會勞動法學研究會會長李錦平說。李錦平呼吁:立法改變現狀已經刻不容緩。他提出,工會要加強勞務派遣工入會和維權工作,并根據勞務派遣用工特點,建立勞務派遣工用工單位、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工會、派遣公司工會四方集體合同制度,依托四方集體協(xié)商機制,確保勞務派遣工法定社會保障,工資正常支付、正常增長,確保依法享有應有的民主政治權利。
作為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臨時性、非主流性和相對非專業(yè)的可替代性特點,決定了它只能適用于一定的范圍。為此,浙江省公共行政與人才人事科學研究所所長、浙江省勞動法學會副會長陳詩達認為,規(guī)范勞務派遣,應實行勞務派遣行業(yè)準入許可制,規(guī)范企業(yè)勞動用工,逐步消除用工“雙軌制”,從根本上解決并保障勞務派遣工的各項合法權利。
一個月時間,55萬條修改意見。
1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此前的初審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后,各方潮水般的反饋,令立法者亦頗為吃驚。
其實,與四年前的修改相比,此次勞動合同法修正案更多是小修小補之舉,主要針對勞務派遣制度的規(guī)范。
現行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之后,出現了勞務派遣工規(guī)模迅速擴大的情況。所謂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將勞動者招入,派遣到用工單位,勞動者卻并不跟用工單位簽訂合同的勞務模式。
“有勞動無關系,有關系無勞動!庇杏霉て髽I(yè)的人力資源負責人如此描述現有勞務派遣的怪現狀,“其實就跟過去臨時工一樣,企業(yè)可以規(guī)避用工風險,降低用工成本”。
“勞務派遣最大的問題,就是新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同工同酬的原則難以落實!庇袇⑴c分組審議的委員表示,正是因為同工不同酬,所以才有了勞務派遣用工。
為修補這一漏洞,此番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對“同工同酬”有了新的規(guī)定。
在第六十三條中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方法!
在審議中,有委員進一步提出,應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受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權利!
“因為現在很多企業(yè)特別是國有企業(yè)的員工,除了工資以外還有很多的福利,比如企業(yè)年金、住房公積金以及各種補貼等。僅僅規(guī)定‘同工同酬’,實際上并沒有徹底地解決平等待遇問題。”參加分組審議的達列力汗·馬米汗委員表示。
烏日圖委員也表達了類似的看法。在他看來,過去“同工同酬”講了一個原則,這個原則可以理解為同工同待遇、同工同薪酬,如果這次僅僅理解為同薪酬,“這是一個倒退”。
據烏日圖委員介紹,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現行的對工資總額的界定,工資總額不僅僅指薪酬,還包括津貼、福利、加班工資等部分。因此,有必要厘清“同工同酬”的具體概念,并將同待遇寫入二審稿,“至少這次修改‘同工同酬’問題,不能比過去勞動法退步。”
對于上述觀點,立法者則有不同的看法。參與法律起草的相關人士表示,“同工同酬”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做同樣的工作拿一樣的錢,因為勞動者存在著個體差異。之所以提出“同工同酬”,主要是為了實現勞動者的“權利公平、規(guī)則公平和機會公平”。
因此,在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二審稿中,使用了“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而非“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的表述。
此外,針對實踐中勞務派遣用工被濫用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規(guī)定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現行規(guī)定為不少于50萬),勞務派遣用工不能成為用工主渠道。
為了從源頭上維護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浙江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辦公室正處調研員何關葆認為,應該從勞務派遣工參與用工企業(yè)民主管理角度考慮,首先應當保障勞務派遣工的民主權利,從制度上落實他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
浙江廣播電視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常務副院長、教授吳紅列認為,當前“勞務派遣濫用”不僅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會對常規(guī)的用工方式以及勞動合同制度造成沖擊,如不盡快解決,必將給和諧勞動關系和社會穩(wěn)定帶來負面影響。
為此,吳紅列建議,應制定《勞務派遣法》。他認為《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雖有專章專節(jié)對此進行規(guī)制,但淡化了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的獨立性和重要性。德國在上世紀70年代勞務派遣起步時就制定了《勞務派遣法》,日本在勞務派遣尚未被濫用時就及時出臺了《勞動者派遣法》,并不斷修訂,對勞務派遣的有序發(fā)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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